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6执1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压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农民住。
本院受理西安市***压机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6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案款4475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918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71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去向不明。经向房产、银行、工商、互联网、车辆、证劵、村委会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晓 刚
审 判 员 李 更 生
审 判 员 米 展 龙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贾 保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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