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惠博普石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余姚市唯高标准件有限公司与大庆惠博普石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民初2028号
原告:余姚市唯高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黄家埠镇五车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960044444。
法定代表人:罗奔,职务: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尧铨,男,余姚市和济兴达法律服务所。
被告:大庆***石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大街11号,统一信用代码912306046774745314。
法定代表人:白明垠,职务:公司经理。
原告余姚市唯高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石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余姚市唯高标准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交、缓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余姚市唯高标准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南春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