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京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674号 申请人:青岛京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山南路17-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MY4W45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太白山路172号双创中心31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Q2U1C3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莱西市威海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164027103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京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京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等额的相应财产。申请人青岛京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上述理由成立,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等额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