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1075号
原告:青岛梧桐花开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井岗山路157号中南金石国际广场A座17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F760E5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彬,山东金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该××,系该××员工。
被告:山东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太白山路172号双创中心31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Q2U1C3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梧桐花开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青岛梧桐花开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梧桐花开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梧桐花开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7元,减半收取计2548.5元,由青岛梧桐花开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牟 林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