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3397号
原告:青岛京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山南路17-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MY4W45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太白山路172号双创中心31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Q2U1C3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莱西市威海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164027103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京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固利建筑工有限公司、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京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基于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的事实,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京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退还原告多预交的145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