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庆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临清市众合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山东庆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81执保184号 申请人:临清市众合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戴湾镇温庄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MA3DK8NG2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庆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聊城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星光创业大厦A塔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HJKU07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柴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清市众合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庆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77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庆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77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建立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