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0民初288号
原告:哈尔滨小石匠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6号(哈尔***综合批发大市场有限公司石材市场三期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小石匠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小石匠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哈尔滨***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申请撤回对被告哈尔滨***投
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小石匠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哈尔滨***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061.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