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3535号
原告:湖州三中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安镇新桥村沈舍圩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国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希望路669号蚂桥综合农贸市场大厦1楼1166室。
法定代表人:杨玚。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三中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扬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三中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894元,保全费3514元,合计8408元,由原告湖州三中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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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