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香山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市桃城区三爱钢模板租赁站与河北香山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4976号
原告:衡水市桃城区三爱钢模板租赁站,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小石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租赁站经理。
被告:河北香山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北店头。
法定代表人:*广,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民族,住河北保定市唐县。
原告衡水市桃城区三爱钢模板租赁站与被告河北香山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衡水市桃城区三爱钢模板租赁站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香山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市桃城区三爱钢模板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市桃城区三爱钢模板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河北香山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