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信恒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信恒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9784号

原告:北京华信恒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祥东路16号15幢1层1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269234150X7。

法定代表人:邵明军,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临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北京华信恒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经过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6日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0]第1874号裁决书。北京华信恒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满上述裁决书分别于2020年5月21日、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起诉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22日、2020年7月23日立案,案号分别为(2020)京0113民初9658号、(2020)京0113民初9784号。

经本院审查,北京华信恒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京0113民初9658号、(2020)京0113民初9784号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完全相同。

本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与(2020)京0113民初9658号案件中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因此,本院认为北京华信恒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华信恒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小静

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周家辉
书  记  员   姚武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