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8639号之一
原告:中山莱博顿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智广街1号;增设1处经营场所,具体为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建业西路38号(一照多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04993467。
法定代表人:段军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冰璇,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文靖,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华信恒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祥东路16号15幢1层1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9234150X7。
法定代表人:邵明军。
原告中山莱博顿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信恒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中山莱博顿卫浴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莱博顿卫浴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莱博顿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6元,减半收取753元(原告中山莱博顿卫浴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莱博顿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瑞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苏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