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永拓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市永拓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吴民二初字第0085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日生,汉族,系苏州市金阊区胜发木材供应站业主,户籍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代理人季兵,江苏苏州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州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永拓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34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市永拓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经过协商,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38元减半收取为5469元,财产保全费2605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8374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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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施展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时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