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吴民二初字第0085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日生,汉族,系苏州市金阊区胜发木材供应站业主,户籍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代理人季兵,江苏苏州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州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永拓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34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市永拓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经过协商,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38元减半收取为5469元,财产保全费2605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8374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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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施展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时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