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222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通城县供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住所地:通城县
被执行人:武汉金水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来启攀,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通城县供水公司与武汉金水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金水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强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