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222执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10月26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本县。
被执行人:通城县供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通城县供水公司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01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通城县供水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8×××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065.67元,现因被执行人通城县供水公司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通城县供水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8×××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065.67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