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222执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5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某某某发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秀波,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某某某发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某某某发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1222民初28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吴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聂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