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城发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通城县供水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222执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10月26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本县。
被执行人:通城县供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通城县供水公司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通城县供水公司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鄂1222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