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302民初1166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洛阳市煤炭公司下岗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代理人:魏会智、杜治平(实习),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新民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周勇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杰,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洛阳新民新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计3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小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