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须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源开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四川须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126民初1664号之三 原告:安徽源开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中都府邸10幢2**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TMY19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须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万盛华府12#楼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3MA2W50699X。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须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7层7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4NHP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源开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须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四川须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源开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源开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源开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80元,减半收取4340元,诉讼保全费2980元,合计7320元,由原告安徽源开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