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政工程处有限公司

某某、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民监25号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全聚,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瑞和小区综合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郭跃立,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乡市市政工程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郭金光,经理。
一审被告:贾振瑞,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
***、李全聚、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新乡市市政工程处有限公司、贾振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豫07民终26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艳
审判员 刘铁红
审判员 李 信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申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