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政工程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民辖28号
原告:***,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告:***,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新乡市市政工程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郭金光,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乡市市政工程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以(2021)豫0726民初902号立案。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裁定:本案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处理。
2021年6月18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以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新乡市牧野区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以其施工后***和新乡市市政工程处有限公司拒绝向其支付个人劳务费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个人劳务费用,由被告住所地的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较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李中孝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齐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