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政工程处有限公司

某某、新乡市市政工程处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25执26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被执行人:新乡市市政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郭金光,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全聚,男,1972年8月8日出生,住原阳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乡市市政工程处、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全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民终2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8月24日持该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
经本院审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民终2698号民事判决书的生效时间为2021年8月23日,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新乡市市政工程处、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全聚应在十五日内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4日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此时尚在被执行人的自动履行期间,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维娜
审判员  耿红霞
审判员  肖成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佰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