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02民初4745号
原告:广西创业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金鸡岭德兴花园A区9幢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595125354L。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美美,广西坤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原告广西创业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创业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广西创业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 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