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创业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创业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诉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02民初4745号

原告:广西创业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金鸡岭德兴花园A区9幢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595125354L。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美美,广西坤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原告广西创业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创业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广西创业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 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