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02民初6098号
申请人:铜陵市海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捷车辆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86529546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池州恒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前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81547089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33242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铜陵市海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池州恒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3324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