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海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海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池州恒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702执保586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海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捷车辆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865295462。

法定代表人:张金海,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池州恒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前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81547089P。

法定代表人:张俊,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海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池州恒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33242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池州恒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3324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治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房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