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702执保586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海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捷车辆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865295462。
法定代表人:张金海,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池州恒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前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81547089P。
法定代表人:张俊,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海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池州恒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33242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池州恒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3324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治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房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