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执1873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海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捷车辆有限责任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86529546211。
法定代表人:张金海。
被执行人:池州恒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前江工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81547089P。
本院在执行池州恒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铜陵市海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池州恒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皖1702民初60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池州恒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7015元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治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章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