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6民初3755号
原告:山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6、5号楼1-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06119488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莱芜恒大***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雪野旅游区防汛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561412013H。
法定代表人:于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与被告莱芜恒大***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芜恒大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机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莱芜恒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莱芜恒大公司立即无条件兑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77234.19元。事实和理由:莱芜恒大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给我司开具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77234.19元,承诺于2022年1月15日到期无条件支付,期间多次要求承兑均被拒绝。
莱芜恒大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分别于2018年10月18日、2019年7月24日、2019年12月12日、2020年3月12日、2020年3月20日、2020年5月21日签订《莱芜恒大***下酒店地下室小型中央空调采购合同》、《莱芜恒大***下酒店地下室小型中央空调安装施工合同》、《莱芜恒大***下酒店地下室小型中央空调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一)、《莱芜恒大***下酒店地下室小型中央空调安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至(四),双方约定:由**机电公司为莱芜恒大公司提供全新的、未使用过的“**”牌系列小型中央空调,并承包莱芜恒大公司位于莱芜雪野旅游区雪野镇东下游村东恒大***下项目的莱芜××室多联机安装工程。2021年1月15日,莱芜恒大公司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并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票号为230845102811820210115822759102,票据金额为77234.19元,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15日,收票人为**机电公司。**机电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提示付款,2022年1月25日承兑人莱芜恒大公司拒绝签收,目前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
上述事实,由《莱芜恒大***下酒店地下室小型中央空调采购合同》,《莱芜恒大***下酒店地下室小型中央空调安装施工合同》,《莱芜恒大***下酒店地下室小型中央空调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一),《莱芜恒大***下酒店地下室小型中央空调安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至(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及自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本案中,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具备票据的形式要件,记载事项齐全,符合票据法及相关规定。**机电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莱芜恒大***下酒店地下室小型中央空调采购合同》,《莱芜恒大***下酒店地下室小型中央空调安装施工合同》,《莱芜恒大***下酒店地下室小型中央空调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一),《莱芜恒大***下酒店地下室小型中央空调安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至(四)用于证明其取得该票据具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认定为案涉票据的合法持有人。持票人**机电公司在汇票到期后提示付款被拒付,符合行使追索权的法定情形,按票据金额77234.19元主张权利,应予以支持。莱芜恒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机电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莱芜恒大***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77234.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6元,由被告莱芜恒大***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许娟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