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681执227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东港市威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港市威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报酬12500元,诉讼费12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