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681执保43号
申请人:丹东市振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港市威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申请人丹东市振华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港市威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丹东市振华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港市威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冻结人民币162407.69元。本院作出(2022)辽0681民初4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保全,并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东港市威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冻结人民币162407.69元。冻结期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