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威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市振华运输有限公司、东港市威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681民初494号
原告:丹东市振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楼房镇。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飞,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港市威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丹东市振兴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
法定代表人:于洋,系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市振华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港市威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兴区交通运输局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市振华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