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威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市振安区双星沙石经销处、东港市威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81民初818号
原告:丹东市振安区双星沙石经销处,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汤山城镇太平村孙家堡村民组2号。
经营者:闫光权,男,满族,1989年7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飞,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港市威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城区桃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丹东市振安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九连城街68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市振安区双星沙石经销处与被告东港市威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区交通运输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市振安区双星沙石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0元,本院减半收取3935元,余款3935元本院退付原告。
审判长  辛吉辉
审判员  金洪刚
审判员  王艺潼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原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