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威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港市威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04民初616号之二 申请人:丹东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六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维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港市威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新城区桃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丹东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港市威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2023)辽0604民初61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东港市威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21528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现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丹东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丹东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港市威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21528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628元,由申请人丹东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