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威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东港市威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东港市前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681民初7063号 原告:东港市威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新城区桃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均系辽宁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港市前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前阳北 路1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雅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港市威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港市前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351250.65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9日(工程交付之日即出具决算审核报告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2015年2月、2015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东港市前阳镇山城桥改建工程合同》、《山城桥道路引线工程合同》、《东港市前阳镇九年一贯制学校教学楼附属操场工程合同》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份合同分别约定了合同工期,工程价款等内容。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工程的施工。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后,经原告申请,被告分别于2016年2月18日、2016年11月1日、2019年12月21日给原告出具《决算审核报告书》:《东港市前阳镇山城桥改建工程》工程总价款为484958元、《山城桥道路引线工程》工程总价款为70060.83元、《东港市东港市前阳镇九年一贯制学校教学楼附属操场工程合同》工程总价款为3796231.82元,上述工程结算总造价合计为4351250.65元,扣除己付工程款被告尚欠工程款1351250.65元。原告认为被告未及时支付剩余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故提出上述请求,请依法调判。 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利息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辩称,欠原告三项工程款1351350.65元属实,案涉工程结算手续不齐全,所以没有全部给付工程款。关于原告起诉要求给付利息的问题,被告不同意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包前阳镇九年一贯制学校教学楼附属操场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施工。2016年11月1日《建设工程结算审定表》载明:前阳镇九年一贯制学校教学楼附属操场工程造价3796231.82元,原、被告在该表上加***。 2015年2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东港市前阳镇山城桥改建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施工。2016年2月18日《前阳镇山城桥改建工程决算审核报告》载明:前阳镇山城桥改建工程造价为484958元,被告在该审核报告建设单位意见处加***。 2015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书》,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山城桥道路引线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施工。2019年12月21日《建设工程结算审定表》载明:东港市前阳镇山城桥道路引线及增项工程造价为70060.83元,原、被告在该表上加***。 原告施工的案涉三项工程的总造价为4351250.65元(3796231.82元+484958元+70060.83元),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3000000元,尚欠付工程款1351250.65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合同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合同书、决算审核报告、建设工程决算审定表等证明材料在卷为凭,上述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案涉工程原告施工完毕并交付被告使用后,被告作为发包方应及时向原告支付价款,未全部支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351250.65元。关于利息,原告承包的案涉三项工程先后于2016年2月18日、2016年11月1日、2019年12月21日作出结算报告,原告请求自2019年12月22日起支付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港市前阳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东港市威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351250.65元,并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代 爽 书 记 员  都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