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681民初5673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大东街道朝阳社区世纪新村汇鑫源一期1号楼509,公民身份号码2105111962********。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胜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港市威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城区桃源路19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港市威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2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