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航天乌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与贵州航天乌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03民初1566号
原告: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宁波路中央公寓B座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20000MD0127893H。
法定代表人:***,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文熙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文熙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贵州航天乌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航汽厂20号-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22158512K。
法定代表人:潘江波,该单位负责人。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贵州航天乌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0.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02.00元,由原告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