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航天乌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清源汉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贵州航天乌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1002执118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清源汉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030000002193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航天乌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1003210005941。
法定代表人:潘江波,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清源汉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航天乌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合同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10民终75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贵州航天乌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西清源汉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标的款人民币483.5万元,现本院已执行被执行人贵州航天乌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标的款人民币4123075元、执行费50750元、诉讼费50175元,未执行标的款人民币711925元及逾期给付的利息,经查,被执行人贵州航天乌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终结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10民终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江西清源汉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多福
人民陪审员万园秀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全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