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航天乌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2元,减半收取1746元,由原告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