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航天乌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与贵州航天乌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303执保100号
原告: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宁波路中央公寓B座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20000MD0127893H。
法定代表人:张文熙,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兴波,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柳娟,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航天乌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航汽厂20号-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22158512K。
法定代表人:潘江波,该单位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贵州航天乌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3月13日向我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贵州航天乌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0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张文熙位于遵义市汇川区(房屋所有权证号:遵房权证监证字第××号)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进行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申请人贵州航天乌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00,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张文熙位于遵义市汇川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遵房权证监证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正敏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易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