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4804号
原告:贵州航天乌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航汽厂20号-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22158512K。
法定代表人:潘江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灵,贵州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祖琴,贵州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939405715。
法定代表人:苟中军。
原告贵州航天乌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贵州航天乌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航天乌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航天乌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德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茜
书记员张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