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803民初1085号
原告:广东信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绿华路12号锦绣华景商住小区19号楼207号商铺之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原告广东信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信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7.36元,减半收取计1428.68元,由原告广东信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蔡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于江
书记员*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