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891民初207号之一
原告:广东信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绿华路12号锦绣华景商住小区19号楼207号商铺之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爱婴岛儿童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门路1号1-7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信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市爱婴岛儿童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广东信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信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信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6元,减半收取1583元,由原告广东信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