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823民初1359号
原告:广东信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原湛江信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绿华路12号锦绣华景商住小区19号楼207号商铺之一。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家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湛川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黎法兴。
原告广东信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家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广东信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信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信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6.2元,由原告广东信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