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25执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县城关镇人和路恒通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5777585781Q。
法定代表人:段全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住所地:房县城关镇县门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5576994626A。
法定代表人:段昌林,该公司经理。
十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十仲调字第01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偿还借款1397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32526元,执行费8150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5日、7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干警通过房县不动产登记局查知被执行人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无房产信息。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当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柯 尊 玖
审判员 余 华 礼
审判员 李  飞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余智泓
合议庭笔录
时间:2020年7月7日
地点: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审判长:柯尊玖审判员:余华礼、李飞承办人:龚光杰
书记员:余智泓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龚光杰:介绍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案情。
十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十仲调字第01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偿还借款1397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32526元,执行费8150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5日、7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干警通过房县不动产登记局查知被执行人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无房产信息。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建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合议庭评议。
李飞: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指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余华礼: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查到被相关财产,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柯尊玖: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合议庭评议意见: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情况登记表






执行依据:(2019)十仲调字第014号仲裁调解书









申请执行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









申请执行标的:13970000元









立案时间:2020年1月19日





结案时间:2020年7月7日









执限说明:在法定期限内结案。









承办人执行情况报告:十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十仲调字第01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偿还借款1397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32526元,执行费8150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1、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5日、7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干警通过房县不动产登记局查知被执行人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无房产信息。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局长意见:



签字:





关于申请执行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结报告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过
十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十仲调字第01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偿还借款1397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32526元,执行费81503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县城关镇人和路恒通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5777585781Q。
法定代表人:段全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住所地:房县城关镇县门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5576994626A。
法定代表人:段昌林,该公司经理。
三、本案的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5日、7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干警通过房县不动产登记局查知被执行人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无房产信息。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本案的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员:龚光杰
2020年7月7日
终本笔录
时间:2020年7月7日
地点: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
执行员:余华礼书记员:余智泓
当事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5日、7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干警通过房县不动产登记局查知被执行人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无房产信息。
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是否认可?
***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可。
执:申请执行人是否还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
执: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你是什么意见?
***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
执:你看一下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