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民终14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全,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人和路恒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全贵,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诚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9)鄂0325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判组织的组成存在不合法情形,故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9)鄂0325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9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宇鹏
审判员 王广泉
审判员 徐恩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大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