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塑胶(昆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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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5民初1043号



原告: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462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264212500。




诉讼代表人:曹小明,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旭东,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塑胶(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饮马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08278377R。




法定代表人:廖宁宁。




原告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塑胶(昆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海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叶涵阳

代书记员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