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某某某某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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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终49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462号(3楼)。




诉讼代表人:曹小明,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土根,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东门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杜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华洁,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20)浙0225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20)浙0225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833元,减半收取5541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0416.5元,由上诉人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62元,减半收取7781元,由上诉人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元,上诉人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775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莫爱萍


审判员王亚平


审判员张颖璐


二○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黄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