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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终49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462号(3楼)。
诉讼代表人:曹小明,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土根,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东门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杜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华洁,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20)浙0225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20)浙0225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833元,减半收取5541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0416.5元,由上诉人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62元,减半收取7781元,由上诉人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元,上诉人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775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莫爱萍
审判员王亚平
审判员张颖璐
二○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黄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