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终27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462号三楼。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22)浙0225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22)浙0225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578元,均减半收取528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