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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12执异83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女,1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194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194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194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671249253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676号,百丈东路787,799,809号。
被执行人:宁波永新压铸模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5625680-7),住所地象山县城东工业园银河路228号。
被执行人:***,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朱新历,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2642125-0),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462号(3楼)。
本院在执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包商银行)与宁波永新压铸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公司)、***、朱新历、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董彩***、***、***、***、***对本院拍卖永新公司名下房地产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董彩***、***、***、***、***称,异议人等系永新公司的债权人,由于永新公司停产倒闭,债权人协商由五名异议人代表处置永新公司资产,并重组了“宁波国和压铸模具有限公司”、“宁波三诚压铸模具有限公司”,职责是代表全体债主处置永新公司的所有资产及监督管理新组建公司的经营。现法院在变卖永新公司资产时办案程序不当:1、新组建的公司是可以享受优先购买权的单位及当事人,且法院也通知异议人登记优先购买权,但在异议人去办理登记手续时拒收保证金,也不办理手续。2、拍卖标的中的无证房屋、附属物等不属于抵押范围,但未在拍卖公告中予以说明。3、因星期六银行对公账户关闭,因而变卖日期的设置从星期五开始且限时24小时不当。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为此要求确认法院的本次变卖行为无效。异议人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永新公司与宁波国和压铸模具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1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永新公司、董彩***等债主代表于2013年1月9日作出的重组决定、本院的短信通知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2012年9月20日,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就包商银行与永新公司、***、朱新历、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2)甬东商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记载:2011年6月10日,包商银行与永新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永新公司名下位于象山县××镇××路××号的房地产为永新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于同年7月1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其他被执行人为永新公司的债务提供了保证担保。由于永新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故依法判决永新公司偿付包商银行借款本息等款项,且包商银行有权以永新公司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该院曾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甬东执民字第***6号,后因故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由于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该院相应职能由本院履行。2017年8月4日,该案恢复执行,并于同年9月13日作出(2017)浙0212执恢5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永新压铸模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象山县××镇××路××号的房地产(包括无证建筑、附属物、固定装修、行车、配变电设施等)。后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两次拍卖上述抵押房地产,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为此本院裁定变卖上述房地产。2018年1月24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变卖公告,公告记载:本院将于2018年2月9日10时至4月9日10时进行变卖活动,变卖标的为象山县××镇××路××号的房地产(包括无证建筑、附属物、固定装修、行车、配变电设施等)。变卖底价为877万元,保证金为150万元,变卖预交款为877万元。变卖方式为,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优先购买权人须在竞买开始5天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此外,公告还记载了其他事项。2018年1月25日,本院向异议人等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发送通知,告知前来我院办理登记手续。异议人一方随后来院,因未提供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材料,本院对其所谓优先购买权未予登记,但办理了周某某代理宁波三诚压铸模具有限公司竞买的委托手续。网上变卖开始后,宁波高新区凌锐科技有限公司于XXXXX万元出价竞买,24小时后,因无人再行出价,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自动确定该公司于XXXXX万元的价格变卖成交。
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变卖,应当符合法定情形,以下分别就异议人提出的理由进行论述。首先,关于异议人提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买卖标的的权利,可以基于合法有效的租赁权或共有权等其他法定权利取得,但本案中各异议人并未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与永新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关系或其他能产生优先购买权的其他权利,故不能确认其享有优先购买权,因而本院在变卖前未将异议人登记为优先购买权人的行为并无不当。其次,关于公告中对标的的说明问题。变卖标的中的无证房屋、附属物等是否属于抵押范围,一般而言并不影响该标的的变卖价值,异议人也无相应证据证明因此导致标的价值产生重大变动,故异议人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最后,关于变卖时间、期限的问题。本院确定的变卖方式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变卖的相关规定确定并公告,由于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竞买人可在其中任一时间出价,不可避免变卖期间内会有假日,因而变卖从何时开始并无区别,至于24小时的竞价周期也是按照规定设定,所以异议人的该项理由也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董彩***、***、***、***、***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钱君华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