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606民初2389号之二
原告:湖北鼎力人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鑫惠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民发盛特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鼎力人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力公司)诉被告湖北鑫惠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惠赢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鼎力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鑫惠赢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鼎力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鼎力人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鑫惠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75元,减半收取为5137元,由原告湖北鼎力人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袁明
人民陪审员张娜
人民陪审员王晴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