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煌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南通市煌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顺吉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681执3329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煌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陈韦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荣博。
被执行人南通市顺吉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王晖晖,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煌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顺吉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681民初7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被执行人南通市顺吉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煌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482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反诉费、评估费251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8年9月21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廉政监督卡,无人签收。
2、2018年9月20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苏F×××××号车辆,但无银行、无房产、无证券等财产信息。
3、2018年10月11日,本院发布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日又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晖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2018年11月26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二次查询,未查询到新的财产线索。
5、2018年12月7日,本院工作人员至南通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F×××××号车辆(2018年12月7日—2020年12月6日)。上述车辆未被实际扣押。
6、2018年12月20日,本院工作人员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的汇龙镇××号门市调查被执行人经营情况,该公司已停业,法定代表人王晖晖下落不明。
7、2018年12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金额150776.00元、执行费2162.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查明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苏0681民初7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汪 兵
审判员 许 浩
审判员 刘东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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