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煌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313南通市煌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顺吉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民终13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市煌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市顺吉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南通市煌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顺吉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1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1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通市煌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44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朱艳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皓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沈媛媛